最高法: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放贷的,借他人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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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放贷的,借他人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202203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906号戴辉、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焦点提示
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借他人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出借资金实为弘鑫公司提供,弘鑫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弘鑫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原审判决以弘鑫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以戴辉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并非以戴辉系“职业放贷人”身份而否认借款合同效力,戴辉的此项申请事由不成立。
三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7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辉,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北富康路西(中原车城E区捌栋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甘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华,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士荣,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18号温州大厦1601房。
诉讼代表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再审申请人戴辉、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士荣、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戴辉申请再审称,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偶然发生的借贷行为,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鑫公司)并非专门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其与越丰公司为资金融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是认定出借人是否非法放贷的标准,原审判决未认定戴辉为职业放贷人即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越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越丰公司欠付5498.2万元本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组织包括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对账,导致涉案款项去向这一关键事实未能查清。涉案款项实系蔡士荣个人及蔡士荣实际控制的公司所借,与越丰公司无关,涉案借款合同亦不是越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戴辉将已还清的900万元转账凭证及已被另案判决认定的470万元转账凭证又充作本案借款凭证,致使借款金额重复计算。(二)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涉案借款合同系蔡士荣被骗所签。现一审卷宗中涉案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与其从一审法院法官处复印的不一致,戴辉涉嫌篡改证据。卢广勤诉请越丰公司偿还1200万元借款一案,与本案高度关联,现该案已因卢广勤无法提供转账凭证而撤诉。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89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894号民事判决)系本案最原始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与弘鑫公司大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姻亲关系,理应回避而未回避。二审法院仅因蔡士荣未交纳上诉费便对其诉请不作审理,剥夺蔡士荣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戴辉、越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经审查,出借资金实为弘鑫公司提供,弘鑫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弘鑫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并非偶然发生的正当民间借贷,原审判决以弘鑫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以戴辉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并非以戴辉系“职业放贷人”身份而否认借款合同效力,戴辉的此项申请事由不成立。
涉案转款共计5498.2万元。2011年11月25日至26日转款的1500万元已被越丰公司在一审庭审自认系公司借款,其余款项虽转入高强账户中,但基于高强时任越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及涉案借款合同、越丰公司与戴辉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5498.2万元为越丰公司借款,并不缺乏证据证明。越丰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实为蔡士荣及蔡士荣实际控制公司所借,缺乏理据。越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
894号民事判决判令越丰公司偿还6000万借款,越丰公司主张该判决认定其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不成立。案外人卢广勤诉请越丰公司偿还借款后撤诉,难以证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越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借款合同和借据所持异议,且亦未否认戴辉向高强转款的事实。故越丰公司关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的申请事由,缺乏证据支持。
越丰公司所称一审审判组织存在未依法回避的情形,缺乏事实根据。蔡士荣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辉和商丘越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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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司法鉴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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